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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6-11-25 10:00:09

 鄂政扶发〔2016〕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形势任务的需要,提高专项扶贫项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鄂发〔2016〕6号)、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按照“六个精准”的要求,优化专项扶贫项目设计,确保专项扶贫项目全部瞄准扶贫对象,让每一个扶贫对象都得到有效扶持。

  放管结合。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的要求,下放专项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到县(市、区)。省市两级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放权不放管理,确保专项扶贫项目规范运行。

  改革创新。凡是不符合我省出台的“1+N”政策规定(“1”是指《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N”是指若干支持政策)、不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不切合基层实际的措施办法都要进行改革创新。

  权责一致。强化县级在专项扶贫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主体地位。谁负责审批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责,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二、组织实施

  (一)锁定专项扶贫项目扶持对象。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在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项扶贫项目必须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必须采取签订脱贫到村到户责任书、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二)明确专项扶贫项目选择确定方式。除国家有明确规定需要省级组织实施的竞争性项目外,其他专项扶贫项目,均由县级自主选择确定。

  (三)严格执行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程序。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县审批、市备案、省备查”的管理程序。鼓励各县(市、区)进行“村级决策实施、乡镇统筹审批、县级监管备案”试点探索。专项扶贫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监管程序报审。专项扶贫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根据扶贫规划、年度计划,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科学实施专项扶贫项目

  专项扶贫项目设计、选择、立项、实施必须按照“参与式”扶贫要求,充分征求精准识别对象意见,充分尊重精准识别对象意愿,充分发动精准识别对象自主选择、自主申报项目,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专项扶贫项目严格做到资金、管理、核算到项目,严格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是要求资金直接到户的项目应通过“一卡(折)通”直补到户。贫困村、贫困户受扶持信息应及时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平台”。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扶贫项目验收办法,对于到户项目,应由项目户主签字;到村项目竣工验收应明确产权归属。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应在项目实施的行政村所在地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张榜公示。

  三、监管问责

  (一)正确划分专项扶贫项目管理事权。专项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之后,省、市两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变到强化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上来。县级负责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并对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全面负责。

  (二)加大专项扶贫项目监管力度。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专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度。市级扶贫部门要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省级扶贫部门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全省各级扶贫部门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各级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监督。

  (三)严格开展专项扶贫项目管理问责。凡违反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约谈,直至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执纪执法问责结果纳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执纪、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各县(市、区)应依据本指导意见,按照国家、省有关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等文件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扶贫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查)后实施。 

  2014年9月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扶发〔2014〕2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扶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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