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扶发〔2014〕16号
各市、州、县扶贫办:
《省扶贫办扶贫开发工作约谈暂行办法》已经省扶贫办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省扶贫办扶贫开发工作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各级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和《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开发工作约谈,是指省扶贫办为督促市(州)、县(市、区)落实扶贫开发重要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职责、纠正存在问题,由省扶贫办领导作为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即市(州)、县(市、区)领导和扶贫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省扶贫办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扶贫开发工作约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进行扶贫开发工作约谈:
(一)市(州)、县(市、区)落实扶贫开发工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力的;
(二)市(州)、县(市、区)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监督、管理失职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市(州)、县(市、区)领导、特别是扶贫部门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五条 扶贫开发工作约谈程序
(一)省扶贫办提出约谈意见,由相关处室具体承办,填写《扶贫开发工作约谈呈报审批表》,报办主要领导审批。
(二)承办处室提前5个工作日下达《扶贫开发工作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约谈人等情况。
(三)约谈对象应在收到《扶贫开发工作约谈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约谈事项,并按要求认真准备,按时参加约谈。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提前报告并说明原因,以便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进行约见谈话。
第六条 扶贫开发工作约谈主要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或要求。
(二)约谈对象就有关问题、情况作出答复或说明,对落实约谈人的意见或要求表态。
第七条 省扶贫办约谈承办处室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谈话记录,填写《扶贫开发工作约谈记录表》一式两份,约谈结束后分别由约谈承办处室和综合处(纪检)存档。
第八条 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就落实约谈意见或要求形成书面报告,送约谈承办处室报省扶贫办相关领导。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切实整改,并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九条 约谈人和承办处室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扶贫开发工作约谈通知书
鄂政扶函〔201 〕 号
同志:
根据《省扶贫办扶贫开发工作约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扶贫办 同志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地点)约谈。
约谈的事项是:
届时请围绕约谈的事项,谈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及需要解释或说明的问题。
请收到《扶贫开发工作约谈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