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办司发﹝2016﹞71号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做好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
为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深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要求,确保对2016年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如期顺利完成,现就组织开展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贫困人口动态调整
1.贫困人口退出管理。贫困人口退出,以各省2016年年初提出的减贫计划为依据,以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标准,严格按照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农户认可、村级公示无异议、乡级公告和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销号的程序,对2016年已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退出管理。
2.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纳入管理。严格按照贫困人口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因灾、因病、因学等原因返贫的贫困人口,以及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新增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新增贫困人口的纳入要以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以及非贫困县和非贫困村为重点区域,以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残疾人口家庭以及虽然收入达标,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贫困家庭为重点对象。
(二)贫困县、贫困村退出管理
1.贫困县退出管理。根据各省年初提出的贫困县退出计划,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中部地区2%、西部地区3%),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专项评估检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批准退出。
2.贫困村退出管理。根据年初提出的贫困村退出计划,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东中部地区2%、西部地区3%),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按照村提出、乡公示、县公告的程序进行退出管理。
(三)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
1.入户采集对象包括:2015年底未脱贫的贫困户、2014年和2015年两年已标注脱贫户、以及2016年新增贫困户。
2.贫困户、脱贫户、返贫户信息采集录入,仅采集和录入发生变化的信息;对新增贫困户则采集录入所有信息。采集指标内容见附件1。此次指标内容根据工作要求已进行补充完善,具体说明见附件6,其中农户家庭收入(包括务工收入)计算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脱贫户包括2014、2015两年已标注脱贫的,和2016年当年脱贫的农户;返贫户指2014和2015两年已标注脱贫,2016年又返贫的农户。
3.贫困村的信息采集录入,包括行政村和行政村内自然村,仅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采集指标内容见附件2、附件3,具体说明见附件6。
4.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减信息采集录入,采集指标内容见附件4、附件5,具体说明见附件6。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标准。在组织进行贫困人口退出中,虽然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但没有实现吃穿(包括安全饮用水)不愁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没有保障的贫困户不退出;虽然享受了扶持政策,但当年扶贫成效不显著的贫困户不退出;建档立卡“回头看”后今年新纳入的贫困户不退出;低保标准未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地区的“低保兜底一批”贫困户不退出。在应纳尽纳方面,要将因各种原因返贫的贫困户、前两年已标注脱贫但未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和今年新增的贫困户全部纳入扶贫信息系统管理并进行精准帮扶。
(二)规范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作用,动员包括贫困户在内的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动态调整的贫困退出工作。在贫困户退出、纳入过程中要坚决防止优亲后友等各种不公行为;防止人为拆户并户;防止因平均主义将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和残疾人贫困家庭人为排斥在贫困户之外。
(三)检查验收。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调整的逐层检查验收机制,各级都要制定严格的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严防检查验收走过场、讲人情。要通过各种渠道反馈检查验收结果,及时纠正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防止“数字脱贫”和“突击脱贫”。坚决杜绝检查验收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问责,严重处理。
(四)接受监督。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发挥公示公告作用,规范程序,防止走过场。要设置举报监督信箱,公开监督电话,一旦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电话(信),要及时核查处理。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在充分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培训的基础上,分四个阶段
开展工作:
(一)第一阶段
1.新增贫困户、返贫户提出申请。
2.组织入户信息采集。
3.公布相关采集信息,村民小组组织民主评议,提出贫困户动态调整名单(包括脱贫户、新增贫困户和返贫户)上报村“两委”。
以上工作2016年11月上旬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
1.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民小组提出的名单进行民主评议,核实有关情况后,确定该村初选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扶贫办同意进行公告。
3.根据贫困户退出情况,由各乡镇提出贫困村退出名单报县扶贫办审核。
4.同时组织开展贫困户的信息录入工作,以及贫困村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以上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
1.根据贫困户、贫困村的退出和动态调整情况,提出贫困县退出名单。
2.各省自下而上组织开展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的检查验收工作。
3.同时各县组织完成对录入信息的数据审核清洗。
以上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第四阶段
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第三方评估和贫困县验收,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撑。
以上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扶贫办(局)对本省工作负总责。各级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工作进度。为保证对省级党委政府2016年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省(区、市)扶贫部门务必按本通知所要求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安排好工作进度。绝不允许因一些地方借故拖延,拖全国后腿影响考核工作大局。
(三)保障工作条件。各级扶贫部门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做到上级要求传达到位,工作安排布置到位,具体内容培训到位,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四)严把数据质量。要确保信息数据录入必须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录入,绝不允许在本省系统中录入数据后再导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情况发生。各级扶贫部门对于采集录入的数据要严格审核,严把数据质量关。对可能出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着手开展相关工作。我办将在本通知下发后就相关具体工作和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地的培训。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办信息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龚克 边玉芳
联系电话:010-84158419 84153810
邮 箱:xxzxxtc@163.com
附件:1.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2. 贫困村信息采集表
3.自然村信息采集表
4.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
5.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
6. 相关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2016年10月8日